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部门人防办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其工作人员可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或者《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证》;对终止委托关系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证件的,证件收回。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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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