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部门人防办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其工作人员可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或者《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证》;对终止委托关系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证件的,证件收回。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附 则
部门人防办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其工作人员可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或者《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证》;对终止委托关系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证件的,证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