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部门人防办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对本部门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受委托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部门人防办,应当与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委托书,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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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