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监督 / 第三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部门人防办应当将办理完毕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于10日内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将重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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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