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监督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如有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等情况时,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责令其改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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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