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监督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检举控告,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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