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监督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对受委托部门人防办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 部门人防办在办理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已经丧失委托条件的部门人防办,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终止委托关系。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