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监督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对受委托部门人防办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 部门人防办在办理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已经丧失委托条件的部门人防办,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终止委托关系。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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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