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五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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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