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五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不执行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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