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四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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