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三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个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 制定机关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三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个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