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三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个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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