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三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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