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二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具备《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要求当场缴纳的。 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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