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十条同级部门人防办因受理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发生争议的,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受理。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