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一节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条

同级部门人防办因受理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发生争议的,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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