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第八条
根据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产业基础、消费需求,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实行分类认证管理,包括全项认证、分项认证。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根据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产业基础、消费需求,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实行分类认证管理,包括全项认证、分项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