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