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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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