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