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以及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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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