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绿色产品的采信,并依据职责对绿色产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绿色产品的采信,并依据职责对绿色产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