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其正确加施、标注和使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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