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五条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
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
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