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五条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

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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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