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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