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第三十四条绿色产品标识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