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具体样式如下:

(一)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标识样式

(二)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标识样式

需要标注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材分级认证标志等其他识别信息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