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认证证书第三十一条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上注明认证证书信息的查询渠道。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