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获证产品绿色属性关键指标认证信息;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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