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告。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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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