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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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