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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