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检查员,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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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