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认证实施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检查员,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