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