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

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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