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