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第十六条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绿色产品标准负责。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与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认证、检测结果负责。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为不同法人时,双方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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