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第十五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符合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能力。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符合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