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第十三条
同类绿色产品相同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相互协调,便于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之间、不同分项认证之间相互采信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同类绿色产品相同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相互协调,便于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之间、不同分项认证之间相互采信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