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第十二条
对于同类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分项认证应当形成绿色属性梯次。
全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分项认证要求。
多属性分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单属性分项认证要求。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对于同类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分项认证应当形成绿色属性梯次。
全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分项认证要求。
多属性分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单属性分项认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