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认证体系

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每类绿色产品,设立一项全项认证。

对尚无全项认证或者全项认证不能满足行业管理或者市场需求的,可设立分项认证,包括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

单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一项绿色属性,每类产品每项绿色属性设立一项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两项及以上绿色属性,每类产品设立一项多属性分项认证。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