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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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