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