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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