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空隙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