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空隙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应有一定空隙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