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表述不得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有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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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