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