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第十九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