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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