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第十七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