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标等标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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