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第十六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标等标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