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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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