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第十三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