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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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