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