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