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