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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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