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