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