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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